问题 |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吗?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可以计入刑期的,但是出现特殊情况,监外执行时间不能抵用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一、哪些判决不计入审理期限 不计入审理期限有: 1、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4、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5、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7、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二、监外执行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三、监外执行小产6个月后需要收监吗 监外执行小产6个月后,是否要继续服刑,收监时间视当事人实际情况确定。分别是: 1、当事人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 2、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 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掉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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