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亳克-110毫克100亳升之间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血液酒精含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刊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