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失业证明办理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2、就业失业登记表; 3、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两张两寸的免冠彩照等材料。其办理失业证明之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证应按照以下手续办理: 1、到居住地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具未就业证明,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准备三张二寸免冠照片,居住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准备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市城镇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填写失业登记证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登记证。 办理失业证时劳动者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等。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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