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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是
释义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1、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 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 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简易注销注意事项有哪些?
    1、企业联络员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简易注销公告填报”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上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异议。
    2、企业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3、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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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