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主观: 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个人名下房产证明: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和其他资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2、工作人员进行审核;3、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房产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