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农村自建房的用地标准不是按人均面积来算,而是按户均面积来算的。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第13条中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2、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标准是人均耕地不足1千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县,每处宅基地在两百平方米以内。人均耕地1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山区县,每处宅基地在两百三十三平方米以内。3、坝上地区,每户宅基地在四百六十七平方米以内,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上一条规定的限额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4、关于农村自建房的产权问题,要看房屋所在地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的,一般在土地使用证上都有标明。5、如果土地性质是国有的,就可以自由转让及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如果土地是集体的,则不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是可以在村集团内部进行转让。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