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简易征税应注意 1、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至此,大家不再为五花八门,条分缕析的征收率纠结困扰。 2、征收率是和简易计算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征收率计税要求纳税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缴税,不能抵扣该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 3、采用征收率计算的税额,不能称其为销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应纳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是应纳税额的组成部分。 4、17%为增值税基本税率,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或进口均适用此档税率,13%税率为低税率,仅涉及部分货物,不涉及应税劳务和和营改增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营改增应税服务还有两档: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三、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