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伤残鉴定和工伤鉴定结果不通用。伤残鉴定是伤后伤残程度的鉴定,一般由司法部门进行;工伤鉴定是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一般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