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官司分什么类型?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类是刑事官司。刑事官司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有无罪责和罪责大小,并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和处以什么样刑罚的活动。刑事官司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刑事责任问题,包括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应否对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机关通过侦查调查活动,查明和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存在哪些依法应当或可以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第二类是民事、经济官司。民事、经济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经济权益纠纷的活动。在日常的生活、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企、事业单位与企、事业之间难免发生民事、经济权益纠纷。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解决这种权益纠纷,便是民事、经济官司的核心问题。经济官司是从民事官司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官司。经济官司一般指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之间经济权益纠纷的官司,而狭义的民事官司一般指解决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单位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人身关系纠纷和财产关系纠纷及其他非财产关系纠纷。但民事官司和经济官司适用的都是民事诉讼程序,所以属于同一类官司。 第三类官司是行政官司。行政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官司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针对某一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具有合法性。这种官司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被告总是某一级政府或政府中的某一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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