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需要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如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需要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拓展延伸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人民检察院需要做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中,依法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行使检察权,对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起诉、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起诉、审判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的监督,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处理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中,需要依法对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需要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