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门是否会对遗忘物立案处理? |
释义 | 遗忘物公安是否立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不会立案。拾得遗忘物应返还,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遗失物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或道德谴责。如对公安立案有异议,可向上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核。私自占有遗忘物将受到法律处罚。 法律分析 一、法律规定遗忘物公安是否立案? 遗忘物公安立案与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1、物品丢失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对不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是:明确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案件。由于个人的疏忽遗失财物与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质区别,根据规定,警方通常都不予立案。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遗忘物不还的后果 1、《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公安部门对于案件立案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遗忘物公安是否立案要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公安局是不会立案的,同时并通知报警人员,报警人员对于公安立案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核。同时,如果拾得遗忘物,应该积极交于遗忘人或者公安部门,如果私自占有,按照法律规定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结语 遗忘物公安是否立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安机关会审查物品丢失报警,并确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立案的异议,可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通常只立案侦查明确属于其管辖范围、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警方通常不立案个人疏忽遗失财物。遗忘物不归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遗忘物不归还可能导致刑事处罚或民事法律关系。遗忘物公安是否立案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一般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公安局不会立案。拾得遗忘物应积极归还,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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