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 法律依据: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和成都天府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