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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释义
    在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案例:2010年3月9日,吴某称:于2009年12月24日、2010年2月5日因生意经营分别向吴某借款24000元、225000元,约定于过完年后归还,约定时间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无果,要求判令归还吴某借款249000元,利息16807.05元。洪某在调解时承认向吴某借款,因做水产生意亏损,所以一下子还不出,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洪某返还吴某借款249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合计251000元,该款由于2010年3月18日前给付5万元,2010年3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0年4月15日给付5万元,余款51000元于2010年5月30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43.5元,实际收取500元,由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
    吴某与洪某从2009年初结识后交往,洪某因赌博等负债累累,已资不抵债。洪某因为偿还高利贷等向吴某借款。至2010年2月5日,洪某共向吴某借款68000元。此后,洪某因多起债务而被起诉。他出卖给汪××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被本院查封。吴某提交的24000元的借条,虽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否认向吴某借过款。而吴某对是否在2009年12月24日借给24000元,前后陈述不一。吴某提交的225000元的借条,原、均确认在出具借条时,吴某只支付给1万元,且本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确认本案的是虚假诉讼,故本院对二份借条均不予认定。对双方存在的其他借款,双方陈述不一,吴某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故应以自认的借款金额认定实际借款。
    律师说法:关于虚假诉讼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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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