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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多久保险
释义
    车祸出院后,应该尽快理赔。
    车祸受伤治疗出院时注意让医院对下列情况作出书面陈述:
    1.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
    2.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
    (以上两项涉及到以后护理费的计算)
    3.出院后休息时间;
    (本项涉及到以后误工费的计算)
    4.后续医疗费需多少钱,如取内固定物;(本项涉及到后续治疗费的计算)
    5.出院后需加强营养。
    (本项涉及到以后营养费的计算)
    另外,根据实践,还需要对伤情的诊断证明进行特别注意,因为医院在出院时写的疾病诊断及出院记录特别简单,往往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难以评到级别或评到的级别很低。伤者出院时一定要弄懂自己的伤残情况,知道自己的伤情,看懂X光片,明确自己可能评到的伤残级别。
    出院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事项是医疗费发票问题,如果伤者出了医疗费,一定要拿到医疗费发票原件不能拿到医疗费发票原件,则伤者一定要就自己所支付的医疗费金额让医院出具书面证明。
    一、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怎么走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伤者治疗
    1、伤情诊断
    医生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2、住院治疗
    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
    3、出院手续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应办理出院手续开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再住院治疗的,伤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赔偿义务人应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如伤者出院之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生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伤残评定
    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达到伤残等级,应取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担保和预付费用
    当肇事各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交费用清单可以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0%的预付款。
    6、医疗核损
    保险公司在伤者治疗期间,会派医疗核损人员到医院及交警大队了解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对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和监督。
    (五)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六)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1、伤者治疗结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赔偿调解手续,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及交警大队都会根据事故各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法规条款进行赔偿调解,当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及到保险赔偿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提请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
    (七)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付清相关费用,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八)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九)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二、车祸出院证证明怎么开
    出院时需要:
    1、住院病历;
    2、诊断证明;
    3、医疗费发票。按照您的描述,如果要理赔的话,要结合病历、片子、治疗情况、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伤残。如果构成伤残,要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伤残等级报告。具体需要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来主张伤残赔偿金,在主张伤残赔偿金的同时,除医疗费外,后续治疗费、因治疗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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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8: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