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对员工考核不达标的罚款,如果是在企业的薪酬体系内规定的,属于决定职工薪酬时的考虑因素,则作为对职工薪酬费用的冲减;如果与薪酬确定无直接关系的,则根据其具体原因处理,不计入职工薪酬。 2、业主对基建施工方的罚款,如果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减的,则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处理,其他与工程施工无直接关系的项目导致的罚款(如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了业主的其他资产),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公司考核罚款严格上讲是不可以的。罚款属于公权利,公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当然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进行追偿,但不是罚款。 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罚款权,但并不意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以绩效考核取代迟到罚款,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