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名称权的内容包含哪些 |
释义 | 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理由: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商业名称依附于商事主体而存在,自身不能单独存在,因此具有人格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商业名称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可以转让,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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