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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对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释义
    行为人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携带,即依法不能携带上述物品进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仍决意携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处罚标准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安全。本罪为结果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怎么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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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