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人自己接生出生证明咋开 |
释义 | 如果是没有来得及到医院去生产,可以到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去办理。 出生证的办理程序: 1、父母身份证原件。 2、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 3、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 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 4、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家出生的婴儿需在当地县政务中心卫生局行政审批股的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提供: 小孩监护人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 亲子关系声明,并经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属实后加盖公章; 小孩母亲分娩记录; 小孩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小孩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户的证明,如父母户口没有在同一个地方的则需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小孩未上户的证明;如小孩已上户,则需小孩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办理程序: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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