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