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实股权质押成立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股权证,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形成了质押关系。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质押关系且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不能支持担保人关于质押成立并冲抵债务的抗辩。 法律分析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上述股权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关系。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且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其关于质押成立并以此冲抵债务的抗辩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股权质押成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股权质押成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股权质押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例如股东会议决议、股权质押合同等。其次,质押人和质权人需要签订正式的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质押人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质押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此外,质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向有关方披露质押情况。最后,在质权人主张质押权益时,质押人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违约风险。总之,股权质押成立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要求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结语 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的情况下,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并出具收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关系。因此,对于担保人关于质押成立并以此冲抵债务的抗辩,无法予以支持。股权质押成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包括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签订正式的质押合同,办理登记手续,履行披露义务,以及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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