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残保金未缴纳,申报有误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更正”或“申报作废后重新申报”;如残保金已缴纳,只允许申报更正。申报作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查询已申报的残保金,填写作废理由提交即可。申报更正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错误更正,“申报表种类”选择《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费申报表》,“申报日期”“所属期”选择需更正的时期,点击“查询”—“更正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误,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