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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释义
    法律分析:第三十三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包含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住院保障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九条 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辅警因公死亡被评定为革命烈士的,其遗属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在辅警招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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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