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法。 一、老师没收学生东西不归还是犯法。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没收,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只有有权机关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下,才能够针对相对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此项处罚。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老师当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代为保管”是强行转移财产的占有,亦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三、老师习惯没收或“代为保管”学生物品,实际上计划经济时候行力绝对扩张思想的惯性延续,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有权是绝大多数权利的基础,几乎可算是权利之王,确立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在一个权利社会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可以积极向老师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