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权代理的特点有: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点。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点。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表见代理一般是有效的,具体解释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4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二、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