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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要件
释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生产、销售;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由故意构成。
    一、个人向他人销售医用酒精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个人不会去向上家索取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不能辨别是否为医用口罩及质量是否合格,如销售的是伪劣的医用口罩,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二)如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酒精等物品价格,牟取暴利,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酒精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三、风险二诈骗、售假、非法经营类犯罪
    疫情的出现使消费者对药品和防病用品的需求有了很大的增加,特别是一些具有防病、抗病效用,提高人体免疫力的药品、消毒用品,瞬间成为市场的紧俏商品。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开始钻空子,滋生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
    请大家时刻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在心中拉一条警戒线,辨识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远离刑事犯罪。
    比如在非典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祖传秘方特效药,向消费者兜售假冒伪劣药品,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夸大药品和保健食品的功效,欺骗广大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283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有的不法商贩兜售黑心口罩,不仅没有预防消毒功能,而且因其间夹杂劣质碎纱有损人体健康。有的无业人员用非法购得的次钠(次氯酸钠)溶液,兑水后谎称84消毒液出售。个别单位甚至谎称进口流感疫苗,盗用上级卫生部门名义要求学校和群众注射。
    这些行为可能触及到以下刑事罪名:
    依照《刑法》第235条的规定,在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还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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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