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假期间,停发 工资 ,改发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计件提成工资、 加班费 、各种津贴、各种奖金等 )的标准发给。 法律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 生育保险 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