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老人去世同住人是否有居住权 |
释义 | 老人去世后,同住人有居住权,租住的房屋继续享有租赁权,去世老人所有的房屋同住人享有法定的居住权。父亲去世后,遗嘱优先处理遗产,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配遗产,但存在特殊困难、扶养义务等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根据《民法典》,同住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或居住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老人去世同住人是否有居住权 老人去世后,如果房屋是租住的,同居老人可以继续租住房屋,享有居住权。如果房屋是死亡老人享有的,同住老人享有法定的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父亲去世后遗产如何继承 (一)、遗嘱与法定继承: 1、有遗嘱的话,则按遗嘱来处理遗产; 2、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有按以下顺序来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三)、但也存在不均等分配的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老人去世后,如果房屋是租赁的,同住人继续享有租赁权。 如果房屋是去世老人所有的,同住人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可以使用房屋。 结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老人去世后,同住人的居住权得到了保障。如果房屋是租住的,同居老人有权继续租住并享有居住权。如果房屋是去世老人所有的,同住老人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可以继续使用房屋。在父亲去世后,遗产的继承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分配遗产时可能存在不均等的情况。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回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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