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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结案后都恢复什么状态
释义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结案的方式主要有:
    一、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
    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三)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以“销案”方式结案:
    1、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2、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3、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五、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六、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法院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
    

法律客观: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终结执行;
    (四)销案;
    (五)不予执行;
    (六)驳回申请。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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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