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上明确写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机关存档一份请问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夫妻各一份,登记处存档一份。离婚登记要符合规范流程,包括询问意愿、查验资料和手续。如果结婚证遗失,需提供书面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达成一致,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字。离婚协议书需双方现场签名并加盖登记处印章。如需复印协议书,按规定查阅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不受理更换协议书或变更内容的请求。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是指离婚协议书夫妻两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限定: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一)分隔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限定的资料和手续。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根据另一本结婚证解决离婚登记;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手续解决离婚登记。(三)两方自愿离婚且对娃儿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商量一致的,两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中“表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表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夫妻两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能够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两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限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换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结语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夫妻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按规范流程受理离婚申请,询问当事人意愿并进行笔录。当事人需提供相关资料和手续。如结婚证遗失,可提供书面说明或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等事项达成一致,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并由监誓人见证签名。夫妻双方需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婚姻登记员可加盖印章确认一致。如需复印离婚协议书,按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后,不受理更换或修改协议书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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