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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怎样处理?
释义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三)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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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