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判刑前羁押的一般在看守所,判刑后分三种情况: 1、判处拘役或者判处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判处之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在看守所留所服刑; 2、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的)、无期徒刑、死缓的,看守所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送往监狱; 3、判处死刑的,在看守所内等待死刑复核,最高院复核通过后,由看守所直接交法院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