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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程序中能否执行封闭贷款
释义
    一、什么是封闭贷款
    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
    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
    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
    二、封闭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3、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4、产品符合“购货鉴证”的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5、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
    三、封闭贷款如何运行与管理?
    根据《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其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适用必须实行“双签”的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
    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企业应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本期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
    贷款人对封闭贷款适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周转。
    执行程序中能否执行封闭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1999]261号),同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1999]285号),根据这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如果又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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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