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失由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仍构成违约,但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