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寺庙营业执照应该怎么办理? |
释义 | 寺庙是不需要工商注册的,但是需要到宗教办理事务部门宗教活动许可证。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级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2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 (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有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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