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厂死人了责任划分 |
释义 | 工地伤亡事故责任划分及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可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赔偿;雇佣关系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害时应连带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追偿第三人;发包人、分包人应与雇主连带赔偿;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内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伤害、履职暴力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受伤、交通事故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工地上出现伤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在工地是了生伤亡事故时,责任要依据调查情况才能确定。如果是工伤事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赔偿。如果形成雇佣关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工地上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划分需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对于工伤事故,可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赔偿。若存在雇佣关系,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雇主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雇主与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要求第三人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发包人、分包人若知道或应知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质或安全条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系列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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