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江宁区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11:3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