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因非法转包工作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承包单位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亡的劳动者,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分析 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拓展延伸 非法转包工作导致工人受伤,雇主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非法转包工作导致工人受伤的情况下,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实质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合法性。非法转包工作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使工人面临更高的工作风险。因此,雇主应该对工人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和伤残赔偿等。工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提起工伤赔偿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雇主应意识到非法转包工作的风险和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非法转包工作对工人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人在遭受工伤时,有权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提起赔偿申请。雇主应意识到非法转包工作的风险和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和伤残赔偿等。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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