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要依照相关正规机构的建议,及时的对危房进行加固或者修缮。但是如果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按照建议要求对危房进行处理,或者阻碍他人对危房执行公务,那么当地的有关部门可代危房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处理,或者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而这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都会由危房所有权人承担。因此村里的危房并不一定要被强拆,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另外如果是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话,也是有一套正规流程的,并不是说直接就能开始强拆。相关的机构部门需要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且提交关于该房屋的危房认定报告、强制执行的原因等,法院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再下发有关判决书,执法人员持有关判决书才能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因为危房并不是违建房屋,它的存在是有合法性的,只不过本身因为其他原因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固或者修缮是首要的解决办法,而如果这个房屋并没有人居住,而相关人员应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协商,妥善的安排危房的处理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