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医疗保健行业中,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实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垄断:某些医疗机构通过价格协调、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手段,限制竞争对手的价格竞争能力。 2.市场垄断:某些医疗机构通过合并、收购、独家代理等手段,掌握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从而实现市场垄断。 3.限制竞争协议:某些医疗机构通过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协议,限制彼此的市场行为,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构成垄断行为。 4.知识产权滥用:某些医疗机构通过恶意滥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垄断了市场,阻碍了创新和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实施下列垄断协议: (一)价格垄断协议; (二)限制生产、销售等垄断协议; (三)限制技术进步等垄断协议; (四)分割市场等垄断协议; (五)捆绑交易等垄断协议; (六)其他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第十三条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市场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提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拒绝交易、降低交易质量等侵害交易相对人的权利; (二)以不正当的条件限制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对象; (三)拒绝提供技术、设备等必要的交易条件,恶意加大交易难度; (四)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等其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