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做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定做合同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二、买卖合同公证有法侓效力吗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处分权的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合同,通常情况下,都是有效的。通过公证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签订的文本进行公证,仅是证明合同真实性的方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将来就合同真实性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比较大的话,可以对合同进行公证。当然,很多情况下,公证在法律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比如房屋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赠与人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据此,如果当事人之间赠与房屋的,从受赠人的利益角度来说,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在法律上是很有必要的。 三、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管辖纠纷案 上诉人路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南民初字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5月18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于本案专家证人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由于专家证人在作证的内容、方式上,与普通证人有明显的不同,因此,专家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但依据我国现行证据法则的规定,专家证人的意见只能归入证人证言一类。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规定,判决书只列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相关规则修改之前,原审判决书将诉讼证人随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之后单列,似有不妥。本院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本案二审判决书不再将专家证人一项单列,特此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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