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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