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传疾病、指定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影响婚育的疾病均不应生育。其中遗传疾病因子先天形成,患者自主生活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子代再现风险高;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其他疾病如脏器和生殖系统疾病均需避免生育。 法律分析 1、严重遗传病是由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失去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包括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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