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吊销营业执照的条件: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一、没有营业执照营业怎么解决 如果是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于非法经营,会被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是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名称侵权怎么处罚 公司名称侵权的处罚有: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