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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瓶车撞人全责没钱赔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
    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肇事拒赔,作为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也叫代位追偿)。只要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或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受理申请,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提出办理:1、肇事方车辆无车险、无证驾驶、或驾驶报废车辆导致己方车辆严重损失;2、肇事方交通肇事但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3、肇事方老赖拒不支付赔偿费用;4、肇事方拒不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5、肇事方逃逸;这五种情况都可以申请代偿,由保险公司垫付维修费用,之后针对肇事者起诉还是通过其他手段就不用车主介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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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4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