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住房担保公司为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行为。 第四条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凡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房改住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三)有按期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所购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购房资金; (七)同意用购买的房屋做抵押; (八)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协议; (二)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三)自筹购房资金证明。 第八条担保公司自收到贷款担保申请之日起,经审查同意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与贷款单位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单位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个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担保额向担保公司交纳规定的费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地将抵押权转移给贷款人。 第十二条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和金额,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追偿贷款本息和滞纳金或依法处理抵押房地产。 第十三条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公司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未签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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