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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再发作,待遇支付方式如何?
释义
    一、工伤再发作,待遇支付方式如何?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的工伤,参保后旧伤复发,待遇如何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就已经退休,退休后工伤复发,如何享受待遇?因工致残1-4级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旧伤复发应如何享受待遇?职工患矽肺时应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现又因矽肺死亡,还能否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工伤职工原享受的工伤待遇执行。我们认为参保前已退休的工伤职工,如果工伤复发,可按照全总劳保部(64)“问答”的精神,由所在单位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职工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也应当按照上述的精神处理其工伤复发问题。
    根据《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矽肺列入职业病尘肺之列。如确因矽肺死亡,经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但如果患矽肺职业病职工经诊断死因与其患矽肺并无直接关系,我们认为只能按非因工死亡处理。无论原(64)生活字第86号函是否还有效,都应按此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
    二、广东工伤康复医学待遇如何样呢?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及待遇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辅助器具费
    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以上就是广东工伤康复医学待遇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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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