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纳税人 赡养 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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