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异地结婚证办理需携带证明: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二寸双人彩色合照3张(可在婚姻登记处当场拍照);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基层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基层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具体情况可向相关婚姻登记机关咨询,以确定所需材料。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