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有: 1、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系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不得假释的有哪些? 1、累犯,无论犯那种罪都不可适用;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3、犯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决定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不得减刑。 二、怎么判断假释的失败 判断假释失败了的情况有: 1.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3.不满足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三、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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