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 |
释义 | 治安案件的查处应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必须依据事实,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应公开、公正,尊重人权,保护人格尊严。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分析 一、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 1、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2、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范围确定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结语 治安案件的查处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应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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